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山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为加强基金会基金管理,规范基金筹集、使用、运作和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筹集基金的目的:争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助,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管理涉及聊城大学的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接受捐赠。聊城大学校友会、地方校友会、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可以受基金会的委托具体开展基金筹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管理的基金
(一) 由发起人一次性注入的基金母本。
(二)接受捐赠的资金。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资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
第七条 各项基金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预算管理,统一在基金会法定账簿上核算,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三)资助学校教学和科研项目。
(四)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研活动。
(五)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公益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 基金的支出范围
(一)资助项目的支付
1.基金会母本基金的使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2.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可按协议执行。
3.非限定性基金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十二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执行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计划实施。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也可由理事长审批后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
4.各项资助项目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协议或有关文件,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协议或文件内容的,基金会秘书长有权要求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资助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二)基金管理费用的支付
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日常行政办公支出和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基金管理费的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标准实行。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按照合法、积极、稳妥和增值原则进行运作,以风险规避为第一投资原则。
第十二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主要是:
(一)存入开户银行收取利息。
(二)购买国库券或其它有价证券。
(三)其它低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理事会研究形成决议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十七条 基金会涉及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等事项,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