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维护印章的严肃性,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印章一枚、基金会秘书长印章一枚。

第四条 “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专人管理,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基金会秘书长印章,由基金会秘书长授权后存放基金会财务部,专人管理,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基金会秘书长印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监印人员使用印章时应对文件内容和《用印通知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章要规范,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保存。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出具申请,由印章监管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九条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秘书长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银行开户、开具发票等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用印通知单》,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报经基金会有关人员审核,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二)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秘书长、理事长签名的签发文稿,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三)凡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用印,要经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核签名,报秘书长审批,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四)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需经立项批复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五)基金会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秘书长审批,方可用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