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1.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对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

3.财产、物资管理。

4.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5.组织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

7.保管会计凭证、会计档案和其它财务资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2.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3.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按规定运作和使用基金,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基金会按《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基金会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基金会的一级会计科目,建立相应账户。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和实物捐赠时,为捐赠人开具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捐赠专用收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收的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个人、组织及法人的自愿性捐赠。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会用捐赠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通过委托理财或资本运作获得的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和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五条  捐赠资金到帐后,应专户管理,并严格按照捐赠者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捐赠项目、管理费用等。基金会要规范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支出的合规、合法性。

第十八条  捐赠项目的支付

捐赠项目是指每年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奖教金等各项支出。

1.限定性基金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由秘书处按协议执行。

2.非限定性基金由秘书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基金项目并报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

管理费用是指日常行政办公支出和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原则上在学校财务预算经费中列支,由秘书处按预算方案执行,由秘书长签批。其中单笔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字支付。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应当严格手续,由指定出纳员办理,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现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除按规定可用现金结算外,其余业务事项均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

第六章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

1.购置固定资产按有关程序执行。

2.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计提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备查簿。

3.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有关规定执行。

4.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

5.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捐赠人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提请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财务检查,并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九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条 基金会成立资金运作组,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担任顾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由资金运作组提出年度资金运作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第三十二条  运作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低风险国债、金融产品、委托贷款和金融机构存款。对于除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之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5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资金运作小组顾问进行资金运作市场调研,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报理事会审定;5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投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方案,在征求资金运作小组顾问意见后报理事会审定。

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