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聊城大学为受益人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捐 赠
第四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限定性捐赠或非限定性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五条 捐赠项目
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一)建筑风景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树木、绿化景点等。
(二)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特聘教授岗位、研究机构、实验室等。
(三)奖教奖学助学金类: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师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等。
(四)科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五)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六)其他有利于发展学校教育事业的公益项目。
第六条 捐赠程序
(一)学校委托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作为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募集到的捐赠应通过基金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对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及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并牵头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三)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基金会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四)接受捐赠需填写《聊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等内容。捐赠协议中受赠方须以基金会或聊城大学的名义签署。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基金会牵头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委托学校监察、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以确保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八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或聊城大学账户。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学校、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物,并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鸣 谢
第十条 对所有捐赠人和捐赠单位的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均将捐资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档纪念。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利用校园媒体等对捐赠事项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000元人民币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项目完成后按捐赠协议,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三条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符合条件的捐赠者,可由学校聘为兼职教授。
第十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其它鸣谢方案可与捐赠者协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聊城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聊城大学
2014年3月28日